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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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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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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一人、內政部部長及國防部部長共
    同擔任;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就下
    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一年:
 (一) 教育部常務次長。
 (二) 經濟部常務次長。
 (三) 本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四) 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五) 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 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 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 本院科技顧問組執行秘書。
 (十) 專家學者二人至五人。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團體專業人士列席
    。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一人、內政部部長及國防部部長共
    同擔任;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就下
    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一年:
 (一) 教育部常務次長。
 (二) 經濟部常務次長。
 (三) 本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四) 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五) 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 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 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 本院科技顧問組執行秘書。
 (十) 專家學者二人至五人。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團體專業人士列席
    。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一人、內政部部長及國防部部長共
    同擔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就下
    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一年:
 (一) 教育部常務次長。
 (二) 經濟部常務次長。
 (三) 本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四) 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五) 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 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 本院科技顧問組執行秘書。
 (九) 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團體專業人士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