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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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
作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
2.評價聘雇(生產作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3.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4.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特種基金總管理會
會務、老舊眷村或營舍及設施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5.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
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
作人員。
(三)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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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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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
作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
2.評價聘雇(生產作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3.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4.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老舊眷村或營舍及
設施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5.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
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
作人員。
(三)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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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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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
作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
2.監所聘雇:從事監所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3.評價聘雇(生產事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4.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5.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老舊眷村或營舍及
設施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6.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
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
作人員。
(三)科技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科技
研究發展、管理、生產製造及有關工作所聘雇之人員。
(四)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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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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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作
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
2.監所聘雇:從事監所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3.評價聘雇(生產事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4.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5.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老舊眷村或老舊營
舍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6.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
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
作人員。
(三)科技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科技
研究發展、管理、生產製造及有關工作所聘雇之人員。
(四)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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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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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 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基金及軍人儲蓄作業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作性質
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
員。
2.監所聘雇:從事監所作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3.評價聘雇 (生產作業) :從事聯勤生產作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4.服務作業雇用:從事服務作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5.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作業及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
人員。
6.軍儲聘雇:從事軍儲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 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
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
作人員。
(三) 科技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科技
研究發展、管理、生產製造及有關工作所聘雇之人員。
(四) 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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