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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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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輔導對象及方式: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
      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
      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應辦
      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當日
      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服現役未達十年者,須志願
      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並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
    導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本部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
    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
    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三、輔導對象: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任官後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
      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
      估符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
      應辦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
      當日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法定役期未達十年者,須志
      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
      並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
    導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另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本
    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本
    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第 3 條
三、輔導對象: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任官後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
      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薦訓單位評
      估符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
      應辦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
      當日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法定役期未達十年者,須志
      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
      並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薦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另
    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
    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
    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