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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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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二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擔任職
    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兩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所另行擔任的職
    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