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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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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國軍人員應一人一職,不得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向所屬機
    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或軍職以外之業務。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於勤務時間以外,且非反覆以自我名義行使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
(六)於勤務時間以外,協助家族經營商業。
    前項但書之申請人為機關(構)、部隊、學校首長、主官或校長者,
    應向上級機關申請同意。
    國軍人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部隊、學校核發人事派
    令,或機關(構)、部隊、學校首長、主官、校長經上級機關核發人
    事派令者,視為各該機關(構)、部隊、學校已同意。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 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