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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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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規定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二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擔任職 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兩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所另行擔任的職 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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