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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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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違紀行為時:就違紀行為事實受一次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命令
      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違失行為時:就違失行為事實受一次記大過兩次以上懲罰命令
      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3 條
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受懲罰確定,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肆、辦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
    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依規定即審即辦。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依規定即審即辦。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第 4 條
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依規定即審即辦。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申請留營時:屆退志願役預備軍、士官於申請留營時,依主官考核綜
    合評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