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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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違失行為時:就違失行為事實受一次記大過兩次以上懲罰命令
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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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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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受懲罰確定,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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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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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肆、辦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
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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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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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依規定即審即辦。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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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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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依規定即審即辦。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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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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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肆、時機:
一、個人犯過時:就犯過事實依規定即審即辦。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申請留營時:屆退志願役預備軍、士官於申請留營時,依主官考核綜
合評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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