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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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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 條
現行條文: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