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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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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
次順序徵集入營。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
次順序徵集入營。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3 條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得視國防軍事需要,依年次補行徵兵處
理,按體位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補充兵役或國民兵役。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3 條
服常備兵現役屆滿之上等兵,其成績優良者,得予留營一年,授以軍士教
育,期滿考試及格者,退伍為預備軍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