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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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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 地點報到。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 地點報到。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常備兵、補充兵自徵集、召集或提前入營之日起服現役,至依法輪次歸休、停役、退伍、 復員、解除召集或禁役、免役、除役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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