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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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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
    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
    辦理檢定(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合格者層報地區後備指揮部發給補
    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一)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辦
      理。
(二)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
      訓練梯次八週(五十六天)以上者,持退訓證明書辦理。
(三)曾受常備兵新兵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四)曾受第一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者,持入伍訓練結訓證書辦理
      。
(五)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人員經徵集入營後始申請者,由施訓單位所屬(隸)司令部查證
    後,開具證明書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後備指揮
    部核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並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三、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
    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
    辦理檢定(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合格者層報地區後備指揮部發給補
    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一)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辦
      理。
(二)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
      訓練梯次八週(五十六天)以上者,持退訓證明書辦理。
(三)曾受常備兵新兵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四)曾受第一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者,持入伍訓練結訓證書辦理
      。
(五)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人員經徵集入營後始申請者,由施訓單位所屬(隸)司令部查證
    後,開具證明書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後備指揮
    部核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並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4 條
四  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列冊並檢
    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辦理檢定,合
    格者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
    事訓練:
 (一) 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辦
      理。
 (二) 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
      訓練梯次八週 (五十六天) 以上者,持退訓証明書辦理。
 (三) 曾受常備兵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四) 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人員經徵集入營後始申請者,由陸軍總部查證後,開具證明書辦
    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核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
    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