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應補行徵兵處理者,其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
及齡男子同時辦理;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之。
前項補行徵兵處理役男之體位,應依補行徵兵檢查時之體位區分標準辦理
。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3 條
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應補行徵兵處理者,其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
及齡男子同時辦理;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之。
前項補行徵兵處理役男之體位,應依補行徵兵檢查時之體位區分標準辦理
。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役齡男子 (以下簡稱役男) 應補行徵兵處理者,其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
及齡男子同時辦理。但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之。
前項補行徵兵處理役男之體位,應依補行徵兵檢查時之體位區分標準辦理
。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 條
  依兵役法第三條所定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時起,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除役時止之男子,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依兵役法第十四條所定年滿
  十九歲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男子,簡稱「徵兵及齡男子」
  「兵役年次」,依國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一個年內出生者,為一個
  年次,冠以國曆年號,簡稱為「某某年次」。
  「兵役年齡」,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其與出生年次之換算,應依役齡換算對照表
  (如附件一)及換算公式(如附件二)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