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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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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
    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
生效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
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
需要規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
    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
生效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
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
需要規定之。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之日起算。如屬應召
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
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
需要規定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  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或預備軍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  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或預備士官未應召入
    營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  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生效之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
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
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
需要規定之。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  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或預備軍官未應召入
    營、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  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或預備士官未應召入
    營、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  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生效之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
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
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
需要規定之。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或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或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補充兵依法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
  四、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受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或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經有關軍種總司
      令部依規定標準,按其已修得相當於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軍職專長,經核列
      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轉服預備役者。
  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徵服補充兵現役,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
      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為補充兵者,層報
      軍管區司令部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後,以補充兵預備役列管。
  前項人員其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生效之日或檢定核准之日起算。如屬應召入
  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
  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應接受後備軍人管理,其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
  ,由國防部依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左: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或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或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補充兵依法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
  四、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受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或預備軍官、預
      備士官教育期間,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經有關軍種總司令部依規定標
      準,按其已修得相當於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軍職專長,經核列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並轉服預備役者。
  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徵服補充兵現役,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已修得
      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為補充兵者,層報軍管區核發檢
      定合格證書後,以補充兵預備役列管。
  前項人員其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生效之日或檢定核准之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
  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
  起算。
  後備軍人,應接受後備軍人管理,其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
  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