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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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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督導各司令(指揮)部、新訓中心(旅)及國軍新兵體格複檢中心
      (以下簡稱複檢中心)辦理常備兵現役人員體格複檢、驗退、因病
      停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因病停止訓練作業。
(二)司令部:
      1.陸軍及海軍司令部,督導所屬新訓中心(旅)新兵體格複檢、驗
        退及停止訓練之核定作業。
      2.各司令(指揮)部,負責所屬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
        案件之核定作業。
(三)新訓中心(旅)及軍事專長訓練單位:
      負責入營常備兵現役人員體格複檢、驗退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
      因病停止訓練之核定作業。
(四)國軍醫院(複檢中心):
      1.負責入營常備兵門診複檢或住院複診。
      2.外島無國軍醫院地區,常備兵現役辦理複檢驗退者及接受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人員,於三十日以內(以停止訓練生效日計算)辦理
        因病停止訓練者,得由當地與國防部簽約之公立醫院辦理。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4 條
肆、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督導各司令(指揮)部、新訓中心(旅)及國軍新兵體格複檢中心(
    以下簡稱複檢中心)辦理常備兵現役人員體格複檢、驗退、因病停役
    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因病停止訓練作業。
二、司令部:
(一)陸軍及海軍司令部,督導所屬新訓中心(旅)新兵體格複檢、驗退
      及停止訓練之核定作業。
(二)各司令(指揮)部,負責所屬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案
      件之核定作業。
三、新訓中心(旅)及軍事專長訓練單位:
    負責入營常備兵現役人員體格複檢、驗退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因
    病停止訓練之核定作業。
四、國軍醫院(複檢中心):
(一)負責入營常備兵門診複檢或住院複診。
(二)外島無國軍醫院地區,常備兵現役辦理複檢驗退者及接受常備兵役
      軍事訓練人員,於 30 日以內(以停止訓練生效日計算)辦理因病
      停止訓練者,得由當地與國防部簽約之公立醫院辦理。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第 3 條
參、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督導各總 (司令) 部、新訓中心 (旅) 及國軍新兵體格複檢中心 (以
    下簡稱複檢中心) ,常備兵體格複檢驗退及因病停役作業。
二、總 (司令) 部:
 (一) 海軍總部及後備司令部,督導所屬新訓中心 (旅) 新兵體格複檢驗
      退作業。
 (二) 各總 (司令) 部,負責所屬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案件之核定作業
      。
三、新訓中心 (旅) :
    負責入營常備兵新兵體格複檢、驗退及核定作業。
四、國軍醫院 (複檢中心) :
    負責入營常備兵門診複檢或住院複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