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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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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
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
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
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3 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左:
一  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  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軍人傷亡,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其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令,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令,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民國 3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6 條
卹金給與令之種類如左:
一、卹傷給與令。
二、卹亡給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