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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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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睦鄰計畫,同一案件有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一
    部或全部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來源交付審議,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之核定,收回已撥付款項。
    前項案件之申請補助條件及額度,應符合政府各機關就補助項目所為
    之規定,且補助總額度不得逾各機關對該項目補助額度及該地方所獲
    睦鄰補助經費額度之上限。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3 條
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睦鄰計畫,其經費不得與其他機關有重複補助之
    情事。有向本部以外機關申請一部或全部捐(補)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來源交付審議。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序辦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
    序辦理。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
    序辦理。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
    序辦理。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
    序辦理。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
    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及國防部軍備局 (以下簡稱軍
    備局)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本部訂頒「國軍年度施
    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序辦理。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3 條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
    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及國防部軍備局 (以下簡稱軍
    備局)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本部訂頒「國軍年度施
    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