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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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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軍對海實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
    報告單分別送達下列機關(構)、單位: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台北營運處基隆營運中心作業股
      。
(三)交通部航政司、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交通
      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
      局東部航務中心。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
      防總局。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十一)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十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十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十四)空軍作戰指揮部。
(十五)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六)陸軍後勤指揮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射擊前七十二小時前送
    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
    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三、國軍對海實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
    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 內政部警政署。
 (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 ,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基隆海岸電臺
       (以下簡稱基隆海岸電臺) 。
 (三) 交通部航政司、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
      局。
 (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高雄市建設局漁業處。
 (五)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
      防總局。
 (六) 國防部戰情中心。
 (七) 國防部情報次長室。
 (八) 陸軍總司令部。
 (九) 海軍總司令部。
 (十) 空軍總司令部。
 (十一) 聯合後勤總司令部。
 (十二) 憲兵司令部。
 (十三) 軍管區司令部。
 (十四) 電訊發展研究室。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射擊前七十二小時前
      送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
      送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