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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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餘:係指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例假日個人休、請假期間。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單位選送或
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
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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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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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名詞定義:
(一)公餘:係指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例假日(含個人休、請假)。
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級單位主官(含比照)自行核定。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單位選送或
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
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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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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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名詞定義:
(一)公餘:係指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例假日(含個人休、請假)。
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級單位主官(含比照)自行核定。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單位選送或
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
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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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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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名詞定義:
(一)公餘:係指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例假日(含個人休、請假)。
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級單位主官(含比照)自行核定。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單位選送或
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
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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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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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名詞定義:
(一)「公餘」:時間為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假日(含個人休、請假
)。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
構)、學校選送或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校學
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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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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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名詞定義:
(一)「公餘」:時間為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假日(含個人休、請假
)。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
構)、學校選送或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校學
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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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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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名詞定義:
(一)「公餘」:時間為上班日下午1800時以後或週六、週日。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
構)、學校選送或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校學
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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