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處理時限及程序:
(一)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二)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緩召者,由本人(代理人
)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作業處理時限
及程序表(如附表二)辦理。
(四)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逐次召集者,由本
人(代理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逐次召
集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如附表三)辦理。
(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申請儘後召集者,由本人(代理
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處
理時限及程序表(如附表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