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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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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處理時限及程序:
(一)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二)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緩召者,由本人(代理人
      )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作業處理時限
      及程序表(如附表二)辦理。
(四)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逐次召集者,由本
      人(代理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逐次召
      集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如附表三)辦理。
(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申請儘後召集者,由本人(代理
      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處
      理時限及程序表(如附表四)辦理。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三、處理時限及程序:
(一)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二)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緩召者,由本人(代理人
      )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作業處理時限
      及程序表(如附表二)辦理。
(四)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逐次召集者,由本
      人(代理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逐次召
      集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如附表三)辦理。
(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申請儘後召集者,由本人(代理
      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處
      理時限及程序表(如附表四)辦理。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3 條
三、處理時限及程序:
(一)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二)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緩召者,由本人(代理人
      )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作業處理時限
      及程序表辦理(如附表二)。
(四)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逐次召集者,由本
      人(代理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逐次
      召集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辦理(如附表三)。
(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申請儘後召集者,由本人(代理
      人)或服務機關(學校)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儘後召集處理時
      限及程序表辦理(如附表四)。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處理規定:
(一)目的: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
      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
      訂定本規定。
(二)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如附表一)。
(三)處理時限:(如附表二)。
      1.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2.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3.受理申請:
     (1)緩召:
          A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得予
            緩召者: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B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得予緩召者:每年四月
            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逐次及儘後召集:
          A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每年四月一日至十
            月三十一日。
          B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
            第九款及第三十條各款: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4.轉陳:
     (1)緩召:每年五月十日前。
     (2)逐次及儘後召集: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5.調查清查:
     (1)緩召: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2)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緩召申請資料於每年六月十日
          前完成申請表彙齊後,向各所在地國稅局查詢。
      6.審核處理: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7.未核准者申請複核: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8.複核處理: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民國 94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處理規定:
 (一) 目的:
      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公正、
      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訂定本
      規定。
 (二) 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 (格式如附件一) 。
 (三) 處理時限:
      1.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2.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3.受理申請:
      (1) 緩召: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2) 逐次及儘後召集: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4.轉陳:
      (1) 緩召:每年五月十日前。
      (2) 逐次及儘後召集: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5.調查清查:
      (1) 緩召: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2)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緩召申請資料於每年五月
          十日前完成,申請表彙齊後,向各所在地國稅局查詢。
      6.審核處理: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7.未核准者申請複核: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8.複核處理: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