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管政策: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證照取得及實職訓練為主,藉以輪調軍事審判、檢
察、訴願、法制、軍備、眷服、軍法行政、監所行政、軍事院校教
師(官)等各類職務為原則,另為擴大經管領域,增進實際工作經
驗,活絡人事調節管道,得交流軍法職類以外之職務歷練,藉以支
援監察、保防、調查、人事、採購、行政、教育等職務人力,適以
輔導基層部隊,增進軍法人員與相關職務良性互動,發揮軍法功能
。
(二)由國防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適當
編組三層級人事評議審查會,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
分業需要,本為用而訓,先訓後用,計畫調訓、計畫調職(交流)
之原則,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派職,俾利個人學識與職階並進,
並依據考核、評鑑、評議審查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責主官
核定人事運用。
(三)國防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評議
審查軍法軍官人事經管、任職案件,設國軍軍法軍官人事評議審查
會(設置規定如附件一),並配合訂定國軍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
期及任職權責劃分表、國軍軍法軍官考核評鑑作業要點及國軍軍法
官科軍官候選上校學經歷及候選基數作業要領(如附件二、三、四
),據以辦理軍法軍官經管任職等作業。但國軍軍法軍官經管職序
修正施行前,已具備各項經管經歷者,仍列計向上經管派職所需經
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