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