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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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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
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3 條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
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等級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等級之最低規
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等級。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各體位等級,應視為該體位等級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
依次降低體位等級。

 民國 82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規定各等位,應視為該等位之最低規
  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