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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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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醫療評估程序:
(一)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無中、高度風險者,由納編體測中
      心之軍醫人員審視確認後,得接受測驗。
(二)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肥胖者,應運用飲
      食控制及循序漸進之運動等自我管理方式,積極將 BMI  控制在標
      準範圍(成人肥胖定義,如附件四)。必要時得至國軍醫院新陳代
      謝科、家醫科或相關科別門診,由醫師針對個人狀況提供減重配方
      ,並依實際評估情形,另外實施體脂量測。
(三)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者,應先至國軍醫
      院相關科別門診檢查,為心肺功能異常者,須排除心肺功能疾病(
      須檢附回診單或由專科醫師於國軍年度體檢結果報告表上註記),
      如發現異常者暫停體測並接受進一步檢查(醫療流程圖如附件五)
      。
(四)測驗當日,受測官兵應完成自我健康評估切結書(如附件六)。
(五)因公受傷或痼疾人員長期無法復原者(經國軍醫院持續治療後三個
      月仍無法接受體能訓測),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門診,由診治醫師
      針對病史、病情、身體檢查或其他輔助性項目實施檢查,並依個人
      傷病狀況,於勾選表勾選適合之替代項目(如附件七),返部實施
      替代項目測驗。但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
      者,應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回診(因公負傷或痼疾人員醫療流程圖
      ,如附件八),合格者始得接受替代項目鑑測。
(六)女性官兵懷孕期間及分娩後,得以免測體能或採替代項目方式實施
      :
      1.懷孕至分娩後 3  個月內,不實施體能訓測,以確保母體與胎兒
        安全。
      2.分娩後兩年內(哺乳期及恢復期),須實施體能訓測,惟可依個
        人身體狀況自行選擇替代項目施測,鑑測時須出示分娩或生產相
        關證明。
      3.懷孕流產人員: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半年內得採替代方式施測;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一年內得採替代方式施測;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兩年內得以替代項目實施鑑測。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醫療診斷程序:
一、BMI 值界於 27 至 30 者:
(一)已實施年度體檢者,受測時出示年度體檢報告表,由納編體測中心
      之軍醫人員審視受測者之「血壓」、「心臟聽診」、「心電圖」及
      「胸部X光」等項均為正常,並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體格編號 1  或 2  者得接受測驗。
(二)受測者體檢表之血壓、心臟聽診、心電圖及胸部X光欄異常,或不
      符「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編號 1  或 2  者,應至國
      軍醫院心臟科或相關科別門診檢查,檢查結果無異常者,由診療醫
      師於「國軍基本體能測驗替代項目勾選表」(以下簡稱勾選表,附
      件 6)之診斷症狀欄註記「無異常發現」等描述,並於處理意見欄
      填載「可實施一般項目基本體測」,返回單位接受測驗;如發現異
      常者暫停體測並接受進一步檢查。醫療流程圖如附件 7。
(三)未實施年度體檢者,須至國軍醫院門診,由醫師針對病史、身體檢
      查、心電圖或其他輔助性項目實施檢查。如發現疑心臟瓣膜或實質
      病變者,依專業建議實施心臟超音波等檢查;疑冠心症者施予運動
      心電圖等檢查。上述檢查結果無異常者,由診療醫師於勾選表,填
      載「無異常發現」及「可實施一般項目基本體測」等文字,返部接
      受測驗;如發現異常者暫停體測並接受進一步檢查。醫療流程圖如
      附件 8。
二、BMI 值 30 以上者:
    官兵應運用飲食控制及循序漸進之運動等自我管理方式,積極將 BMI
    控制在標準範圍。受測者經前述方式努力後 BMI  仍在 30 以上者,
    須至國軍醫院新陳代謝科、家醫科或相關科別門診,由醫師針對個人
    狀況提供減重配方,並列管實施 3  個月自我體重控制及體能訓練,
    俟 BMI  值控制在 30 以下時(男性體脂肪在 25 以下、女性體脂肪
    30  以下者,得依下列流程實施檢查),由國軍醫院依 BMI  界於
    27  至 30 之醫療流程檢查,合格者始得接受鑑測。醫療流程圖如附
    件 9。
三、因公受傷或痼疾人員:
    因公受傷及痼疾長期無法復原者,自行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門診,由
    診治醫師針對病史、病情、身體檢查或其他輔助性項目實施檢查,並
    依個人傷病狀況,於勾選表勾選適合之替代項目(最多勾選 3  項)
    ,返部實施替代項目測驗;如有心肺功能疾病者,依 BMI  值安全顧
    慮者之醫療流程檢查,合格者始得接受替代項目鑑測。醫療流程圖如
    附件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