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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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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第 3-1 條
現行條文: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
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
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 1 條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
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