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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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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第 3-1 條
現行條文: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 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 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 1 條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 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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