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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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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十、國軍人員涉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
      止懲罰(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者,依
      相關法律辦理。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30 條
三十、國軍人員涉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
      止懲罰(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者,依
      相關法律辦理。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30 條
三十、國軍人員涉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
      止懲罰(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者,依
      相關法律辦理。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30 條
三十、國軍人員涉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
      止懲罰(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者,依
      相關法律辦理。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32 條
三十二、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
        不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
        者,依相關法律辦理。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32 條
三十二、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止懲罰(
        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者,依相關法
        律辦理。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31 條
三十一、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止懲罰(
        處)、處理程序。但有停止懲罰(處)、處理程序者,依相關法
        律辦理。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十三、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並移人事部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止懲罰(
        處)程序。
        但懲罰(處)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
        ,停止懲罰程序。
  (二)性騷擾成立者:
        1.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一次(含)以上懲罰,並調離原
          職;其年度考績丙上或一次記兩大過者,檢討不適服現役。
        2.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國軍輔導教育
          中心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3.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令或工作規則辦理
          。
        4.涉及刑責者,移送軍(司)法機關偵辦。
  (三)性騷擾不成立,但涉及行政違失責任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柒、懲處:
一、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移人事部門召開獎懲評議會議;性騷擾事件已
    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
    暫緩懲處程序。
二、國軍人員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乙次(含)以上處分,並調離原職;
      另志願役官、士、兵並檢討不適服現役。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輔導教育中心懲處
      ,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情節者
    :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得
      調整職務。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軍司法機關偵審。
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如未循法令規定之管道提出申訴,逕向媒體披露
    或民意代表陳情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懲處。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柒、懲處:
一、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
二、國軍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乙次(含)以上處分,並調離原職;
      另志願役官、士、兵並檢討不適服現役。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輔導教育中心懲處
      ,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情節者
    :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得
      調整職務。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軍司法機關偵審。
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如未循法令規定之管道提出申訴,逕向媒體披露
    或民意代表陳情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