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 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 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 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 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