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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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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30 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30 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 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 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 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 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