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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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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其在營時間逾三
十日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
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訓部隊
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下
一梯次補測或最近梯次徵集復訓。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如有除役之情形者,依第二十二條規
定辦理;如有免役、禁役之情形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0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其在營時間逾三
十日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
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訓部隊
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下
一梯次補測或最近梯次徵集復訓。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如有除役之情形者,依第二十二條規
定辦理;如有免役、禁役之情形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0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
前項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
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併下一梯次
補測或下一年次徵集復訓。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如有除役之情形者,依第二十二條規
定辦理;如有免役、禁役之情形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