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 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司令部核准後,准 其辦理遷徙: 一 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 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 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團管區核准後,准其辦理遷 徙: 一 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 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 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非常事變 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內規定之。
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初次出境時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如遇動員或臨 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