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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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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30 條
現行條文: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
    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
    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
    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30 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
    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
    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
    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30 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
    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
    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
    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1 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內政部: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司令部
    、縣市後備司令部,並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三  地區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司令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
    。
四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
    後備司令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
    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司令部所定補充規
    定,協調縣市後備司令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31 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內政部: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  軍管區: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訂定年度勤
    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師、團管區,並函送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團管
    區協調相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所定補充規定,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軍管區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所定補充規定,協調團管區訂定
    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31 條
軍勤隊勤務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國防部:依各總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間,
    會請內政部同意後,策頒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總
    部及軍管區司令部,並副知省 (市) 政府及各使用單位。
二  軍管區:依前款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策頒年度勤務召集
    計畫頒發師、團管區,副送省 (市) 政府。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並訂頒補充規定,督導團管區
    協調相對縣 (市) 政府執行。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之補充規定,協請縣 (
    市) 政府策訂軍勤隊編組實施計畫,會同其指導所轄鄉 (鎮、市、區
    ) 公所完成人員編組及召集準備等事宜,並對充任軍勤隊之後備軍人
    完成選員,冊送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統一作業。
五  省 (市) 政府:依國防部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與軍管區
    協調後,策頒軍勤隊編組計畫,並將必要事項通知軍師團管區及有關
    總部。
六  縣 (市) 政府:依團管區之協調及省 (市) 政府訂頒之軍勤隊編組計
    畫,策訂軍勤隊編組實施計畫,會同團管區督導鄉 (鎮、市、區) 公
    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使用單位或協調連
    繫單位。
七  鄉 (鎮、市、區) 公所:依據縣 (市) 政府軍勤隊編組實施計畫,先
    期對充任軍勤隊之後備軍人提出需求,俟團管區名冊送達後,即選員
    編成,並依規定完成勤務召集令 (如附件四) ,及其召集名冊存管之
    。
八  各總部:依國防部頒發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策頒軍勤
    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並督導所屬,完成一切
    召集準備。
九  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應按實際狀況需要,依據前款軍勤隊運
    用計畫,協調有關縣 (市) 政府完成編組,並行必要之準備。
國道高速公路局由交通部;糖業公司 (鐵道部分) 由經濟部;港務局、鐵
路局、公路由省交通處;省住都局及直轄市工務局由省 (市) 政府,依戰
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陸軍總部申請;民用航空局則由交通部彙
送空軍總部申請。
前項單位所屬員工具有國民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
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所隸縣 (市) 政府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
隊。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31 條
  軍勤隊勤務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總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間,會請內政部同意
      後,策頒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總部及軍管區司令部,並副知省(
      市)政府及各使用單位。
  二﹑軍管區:依前款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策頒年度勤務召集計畫頒發師﹑團
      管區,副送省(市)政府。
  三﹑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並訂頒補充規定,督導團管區協調相對縣(市
      )政府執行。
  四﹑團管區:依軍管區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之補充規定,協請縣(市)政府策訂軍
      勤隊編組實施計畫,會同其指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完成人員編組及召集準備
      等事宜,並對充任軍勤隊之後備軍人完成選員,冊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統一
      作業。
  五﹑省(市)政府:依國防部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與軍管區協調後,策頒軍
      勤隊編組計畫,並將必要事項通知軍師團管區及有關總部。
  六﹑縣(市)政府:依團管區之協調及省(市)政府訂頒之軍勤隊編組計畫,策訂軍勤隊
      編組實施計畫,會同團管區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並將必要事項通知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
  七﹑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縣(市)政府軍勤隊編組實施計畫,先期對充任軍勤隊
      之後備軍人提出需求,俟團管區選員名冊送達後,即選員編成,並依規定完成勤務召
      集令(如附件四),及其召集名冊存管之。
  八﹑各總部:依國防部頒發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策頒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
      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並督導所屬。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九﹑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應按實際狀況需要,依據前款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
      關縣(市)政府完成編組,並行必要之準備。
  國道高速公路局由交通部;糖業公司(鐵道部分)由經濟部;港務局﹑鐵路局﹑公路局由
  省交通處;省住都局及直轄市工務局由省(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
  送陸軍總部申請;民用航空局則由交通部彙送空軍總部申請。
  前項單位所屬員工具有國民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
  工作,並列冊送所隸縣(市)政府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