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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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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憑撫卹令得享受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0 條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憑撫卹令得享受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5 條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憑撫卹令得享受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3 條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得憑撫卹令享受左列權利:
一、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
二、凡政府機關及公營工廠,准優先就業或入廠學習。
三、家境貧困不能維持生活者,由政府予以扶助,生活必需之公共措施,得予減費優待。
四、直接需地自耕或需屋自住者,於承墾、承租、承領、承購公地或公有房屋,或貸款而
    與其他人具有相同條件時,應享有優先權。
五、六歲以下無力扶養之子女,得免費入公私立之托兒所或育幼院等;年老無法生活之直
    系尊親屬,得優先入養老院或救濟院等。
六、患病無力自行醫療者,得由軍公醫院或地方政府指定之特約醫院醫師,予以減費或免
    費之優待。
七、死亡不能埋葬或遭意外災害者,得向地方政府申請救濟。
八、投考各級學校,得優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
前項權利,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或停止,或撫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其應享權利亦同時停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