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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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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地方公所於各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稽核睦鄰經費支出項目時,衍生爭
      議無法解決者,得列明爭議內容及理由,向各補助機關申請爭議事
      件審議,或由各補助機關直接召開睦鄰審議會審查之。
      爭議事件之審議以一次為限,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申請再審議,有
      關機關(單位)均應依審議結果執行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34 條
三十四、鄉(鎮、市、區)公所於編製、審議、稽核睦鄰經費支出項目時
        ,或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核備鄉(鎮、市、區)公所陳報之睦鄰經
        費支用項目細部計畫及其編列經費時,衍生爭議無法解決者,得
        列明爭議內容及理由,向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申請爭議事件審議,
        或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召開審議會審查之。
        爭議事件之審議以一次為限,並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申請再審議
        ,有關機關(單位)均應依審議結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