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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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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有補給或食勤職務之人,供給部隊有害身體或健康之飲食品或其他物品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0 條
有補給或食勤職務之人,供給部隊有害身體或健康之飲食品或其他物品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56 條
配給有害健康之飲食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第 62 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之未遂罪,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