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給或食勤職務之人,供給部隊有害身體或健康之飲食品或其他物品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給有害健康之飲食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之未遂罪,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