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三十一、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議後送達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
        申訴(復)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應另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肇案時
        所在軍事機關(構)、部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
        第一項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罰(處)命令,並應副知
        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
        參謀次長室備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31 條
三十一、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送達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以書面通知
        被害人及被申訴人肇案時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前項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罰(處)命令,並應副知各
        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
        謀次長室備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31 條
三十一、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送達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通知當事人
        及被申訴人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罰(處)命令,並應副知各
        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
        謀次長室備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31 條
三十一、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送達申訴人及被
        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通知當事人及被申
        訴人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罰(處)命令,並應副知各
        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
        謀次長室備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33 條
三十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申
        訴人及被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該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處(罰)命令,並應副知各司
        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
        次長室備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33 條
三十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申
        訴人及被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該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處(罰)命令,並應副知各司
        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
        次長室備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32 條
三十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申
        訴人及被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該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處(罰)命令,並應副知各司
        令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