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直轄市、縣 (市) 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 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事務。
省政府為省徵兵監督機關,直轄市市政府為市徵兵機關,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 ,辦理各該省、市內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縣政府及省轄市市政府為縣(市)徵兵機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縣、市內 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