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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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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
,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
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31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
,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
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54 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
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但以不逾三日為限。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54 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
,而不能如期入營時,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
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
日為限。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54 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衛生機關檢驗屬實,出具
證明書,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