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 ,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 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 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但以不逾三日為限。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 ,而不能如期入營時,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 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 日為限。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衛生機關檢驗屬實,出具 證明書,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