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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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
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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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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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
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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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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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練,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
應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役
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受理申請之役政單位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
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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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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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練,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
應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役
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受理申請之役政單位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
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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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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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練,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
應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 (以下簡稱役
政單位) 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受理申請之役政單位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檢
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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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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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練,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
應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 (以下簡稱役
政單位) 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受理申請之役政單位函請所轄團管區檢定合格後,
層報軍管區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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