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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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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31 條
現行條文: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
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
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予
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
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複檢。
役男之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入營報到,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
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公告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延後徵集入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
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
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予
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
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複檢。
役男之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入營報到,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
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公告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延後徵集入營。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
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
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予
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
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改判體位。
役男之輸送入營,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
公告延後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徵集入營。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0 條
  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到檢時,應由本人或戶長於徵兵檢
  查前填具延期檢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一)附具有關證明,報由鄉鎮公所核准。
  但有特殊難以審認之情事,應報請縣(市)政府核定:
  一、臨時患病不能行動,經公立衛生機關(包括衛生所)證明或由村(里)長證明者。
  二、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四、航行國外之航員正在航行中者。
  五、犯罪在羈押者。
  六、遭受其他重大事故無法應檢者。
  前項各款所列事故,因突然發生,不及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時,得以適當方法向鄉鎮公所
  報告,事後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