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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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
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
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
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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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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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
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司
令部實施召集。
二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
集命令,由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 勤務召集演習 (練) ,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司令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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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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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
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團管區實施
召集。
二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
集命令,由團管區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 勤務召集演習 (練) ,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團管區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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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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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省 (市) 政府:省政府應依所轄各縣 (市) 政府所提需求,直轄市政
府應自擬需求,策訂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隊編組計畫,送軍管區。
二 軍管區:依省 (市) 政府所送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隊編組計畫,會同其
策訂勤務召集計畫呈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通知省 (市) 政府
,並下達有關師團管區及縣 (市) 政府。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所頒勤務召集計畫,並訂頒補充規定,督導團管區
協調相對縣 (市) 政府執行。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之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之補充規定,協請縣 (市
) 政府策訂勤務召集實施計畫,會同其指導所轄鄉 (鎮、市、區) 公
所完成人員編組及召集準備等事宜。
五 縣 (市) 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省政府先行提出自衛治安防空勤務
隊員額需求,俟軍管區之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之補充規定送達後,
協調團管區策訂其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
準備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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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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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省(市)政府:省政府應依所轄各縣(市)政府所提需求,直轄市政府應自擬需求,
策訂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隊編組計畫,送軍管區。
二﹑軍管區:依省(市)政府所送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隊編組計畫,會同其策訂勤務召集計
畫呈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通知省(市)政府,並下達有關師團管區及縣(市
)政府。
三﹑師管區:依軍管區所頒勤務召集計畫,並訂頒補充規定,督導團管區協調相對縣(市
)政府執行。
四﹑團管區:依軍管區之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之補充規定,協請縣(市)政府策訂勤務
召集實施計畫,會同其指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完成人員編組及召集準備等事
宜。
五﹑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省政府先行提出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隊員額需求,俟
軍管區之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之補充規定送達後,協調團管區策訂其勤務召集實施
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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