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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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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1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1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  喪失國籍者。
二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  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  死亡者。
五  死亡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  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9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再婚或已與人同居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七、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五年不行使或中途無故停領連續五年以
    上者。

 民國 3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14 條
傷殘官兵左列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撫卹之權利,並得免頒或
註銷其卹金給與令,有左列六、七兩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撫卹之權
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等。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本人身故者。
五、自卹金給與令領到日起五年內未曾具領或按年具領,而忽停領連續五
    年以上,並無特殊情形者。
六、開除軍籍尚未復籍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領卹金之遺族如有前項一至三款事故之一者,應喪失受領卹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