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 喪失國籍者。 二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 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 死亡者。 五 死亡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 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再婚或已與人同居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七、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五年不行使或中途無故停領連續五年以 上者。
傷殘官兵左列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撫卹之權利,並得免頒或 註銷其卹金給與令,有左列六、七兩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撫卹之權 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等。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本人身故者。 五、自卹金給與令領到日起五年內未曾具領或按年具領,而忽停領連續五 年以上,並無特殊情形者。 六、開除軍籍尚未復籍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領卹金之遺族如有前項一至三款事故之一者,應喪失受領卹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