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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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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1 條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54 條
保管軍事機密之圖書、物件,當危急時,不盡其不委棄於敵之方法,致委棄於敵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