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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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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法 第 31 條
現行條文: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
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
檢討」。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31 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
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
檢討」。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31 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
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29 日制(訂)定
  第 31 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