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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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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罰勤,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行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一
日以上十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6 條
罰勤,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行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一
日以上十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18 條
罰勤:於例假日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
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