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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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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2 條
現行條文: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32 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2 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  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  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  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  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3 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左列徵兵處理,由縣(市)政府辦理,並由地方有關機關協助之:
一、身家調查:於每年四月至六月,以鄉、鎮為單位行之。
二、徵兵檢查:於每年七月至九月,就本籍分區行之。
三、抽籤: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由及齡男子親自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本籍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