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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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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42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