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輪 次歸休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輪次歸休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之緩召者,應由原處理之司法機關,通知其原 籍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