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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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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列管運用。
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
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列管運用。
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
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應持補充兵證明書至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
用。
補充兵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
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之規定
。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應持補充兵證明書至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
用。
補充兵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
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補充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應持補充兵證明書至戶籍
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歸鄉報到,由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列管運
用。
補充兵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
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補充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之規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應持補充兵證明書至戶籍
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歸鄉報到,由所隸團管區列管運用。
補充兵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
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