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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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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出地: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依第四章異
      動管理流程實施通報。
二、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依縣市後備指揮部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受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對未經
      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者,不予辦理;並通知遷出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處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政府與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
      應於八小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
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未依時限完成遷入登記,致召集令
無法交付,或對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逕行遷徙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規定移送法辦。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2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出地: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依第四章異
      動管理流程實施通報。
二、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依縣市後備指揮部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受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對未經
      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者,不予辦理;並通知遷出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處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政府與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
      應於八小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
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未依時限完成遷入登記,致召集令
無法交付,或對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逕行遷徙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規定移送法辦。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2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遷出地:
 (一) 縣市後備司令部: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列印移資單
      依第四章異動管理流程,實施資料移轉與通報。
二  遷入地:
 (一) 戶政事務所:依縣市後備司令部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受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對未經
      縣市後備司令部核准者,不予辦理;並通知遷出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處理。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應通報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與縣市後備司令部。逾十五日未接獲遷出地鄉 (
      鎮、市、區) 公所移資,應實施催索。
 (三) 縣市後備司令部:接到鄉 (鎮、市、區) 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
      應於八小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
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未依規定時限完成遷入登記,致召
集令無法交付,或對未依規定經縣市後備司令部核准遷徙者,依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2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有關機關 (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遷出地:
 (一) 團管區: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核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列印移資單
      依第四章異動管理流程,實施資料移轉與通報。
二  遷入地:
 (一) 戶政事務所:依團管區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受理緊急動員
      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對未經團管區核
      准者,不予辦理;並通知遷出地團管區處理。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應通報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與團管區。逾十五日未接獲遷出地鄉 (鎮、市、
      區) 公所移資,應實施催索。
 (三) 團管區:接到鄉 (鎮、市、區) 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應於八小
      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
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未依規定時限完成遷入登記,致召
集令無法交付,或對未依規定經團管區核准遷徙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規定移送法辦。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2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團管區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2 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
  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內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