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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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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
消滅時恢復。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2 條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
消滅時恢復。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2 條
撫仰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
消滅時恢復。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0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感化教育或保安處分在管訓中者。
前項各款原因,在五年以內消滅時,恢復其領受撫卹權利。但停止期間應得撫卹不再補發
,已逾五年時註銷其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