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給或運輸武器、彈藥、糧秣、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職務之人,無 故使之缺乏或遲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軍中或戒嚴地域掌支給或運輸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軍用物品,無故使之缺乏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