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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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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3 條
現行條文: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7 條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20 條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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