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 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 服替代役。 二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 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替代役體位服役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體位為甲、乙、丙、丁、戊五等,依左列規定服役: 一、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役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 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二、丙等體位,服乙種國民兵役。 三、丁等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四、戊等為難以判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至能判定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