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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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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補充兵役人員依常備兵現役補缺規定,徵集或召集遞補常備兵者,即轉服
常備兵役。
補充兵應召服現役期間,適用常備兵服役規定。
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
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核定原因消滅,原核定機關應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
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前項補滿常備兵現役,連同補充兵證明書所載實際軍事訓練及應召服現役
期間,合計一年。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第 33 條
補充兵役人員依常備兵現役補缺規定,徵集或召集遞補常備兵者,即轉服
常備兵役。
補充兵應召服現役期間,適用常備兵服役規定。
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
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核定原因消滅,原核定機關應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
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前項補滿常備兵現役,連同補充兵證明書所載實際軍事訓練及應召服現役
期間,合計一年。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3 條
補充兵役人員依常備兵現役補缺規定,徵集或召集遞補常備兵者,即轉服
常備兵役。
補充兵應召服現役期間,適用常備兵服役規定。
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
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核定原因消滅,原核定機關應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
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前項補滿常備兵現役,連同補充兵證明書所載實際軍事訓練及應召服現役
期間,合計一年十個月。